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第 7 條
第十六屆會議(1997 年)第 7 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房權(《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強制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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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7條,當涉及到適足住房權(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被強制驅離時,國家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受影響人群受到合理的保護。國家應該確保在強制驅離之前,提供充分的通知和協商機會,並提供必要的補償和替代住房。此外,國家應該遵守法律程序,避免任意和強制性驅離的發生。 這一條的參考資料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7號》。該一般性意見是由聯合國人權機構委員會在1997年第十六屆會議上所通過的。它進一步解釋了公約中關於適足住房權的內容,特別是在強制驅離情況下保護受影響人群的措施。 舉個例子,假設某國政府在進行城市更新計劃時,需要驅離一個社區的居民。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7條的要求,政府應提前通知受影響的居民,與他們進行協商,並提供合理的補償和替代住房。政府應該確保整個強制驅離過程符合法律程序,避免任意和強制性的驅離。這樣能夠確保居民的適足住房權得到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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