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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第 11 條

第二十屆會議(1999 年)第 11 號一般性意見:初等教育行動計畫(《公約》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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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性意見第11條,各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每个人都享有与所在国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育。这包括确保初等教育的普及性和可及性,以及提供必要的经济和技术支持,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受益于教育机会。此外,缔约国还应当确保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符合世界人权标准,并促进性别平等和包容性教育。 根据参考资料,可以举出一个与第11条相关的例子。根据台湾的教育法规定,所有六岁以上的儿童都有义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此规定确保了初等教育的普及性和可及性,并确保每个人都能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同时,在实施初等教育时,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教学标准,确保教育内容和方法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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