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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第 18 條

第三十五屆會議(2005 年)第 18 號一般性意見:工作權(《公約》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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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18條,該條是關於工作權(《公約》第六條)的規定。根據這一條,締約國應該確保人人有工作的權利,包括機會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以謀生的權利,并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這一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目的是在保護人的基本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條件下,實現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穩步發展以及充分的生產性就業。這一條的目的是確保工作權作為實現其他人權的基礎,並且作為人的尊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據國際公約委員會的公告,國家只有在增進民主社會的公共福利且與工作權的性質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才能限制工作權。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在2005年第35屆會議第18號一般性意見的第277頁,工作權被各項國際法律文件認識為一項基本權利。然而,國家可以通過法律或根據法律明確授權的規定來限制工作權。可以說,工作權是受國際法律文書承認的一項基本權利,有助於在保護個人的基本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條件下,實現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穩步發展以及充分的生產性就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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