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第 5 條
第十一屆會議(1994)第 5 號一般性意見: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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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屆會議第5號一般性意見,該一般性意見關於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保護提供了一些建議和指導。該意見指出,身心障礙者應有平等的機會參與社會和享有其基本人權。國家應該確保環境的無障礙,包括建築物、交通、信息和通信等領域。此外,國家應該制定相應的法律和政策,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以享受到尊嚴、公正和充分參與的生活。這包括提供必要的醫療和康復服務、職業培訓和就業機會,並推動公眾對身心障礙者的意識和尊重。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的結論(2002年),他們強調了國家在確保身心障礙者權利方面的責任。他們指出,國家應該提供適當的支持和服務,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以在人權的基礎上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參與。這包括改善生活條件、提供適當的醫療和康復服務、提供教育和培訓機會、促進就業和職業培訓、提供社會福利和保障、推廣公眾意識和教育等。 因此,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屆會議第5號一般性意見,身心障礙者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國家應該制定相關的法律和政策,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以確保他們的基本人權得到保護和促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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