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第 2 條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以下簡稱概要)申請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舉辦公聽會者,應於召開公聽會前,將概要各章節之必要資訊以簡報格式呈現,併同陳述意見書,以雙掛號寄發予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違建戶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相關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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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北市政府針對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第2條所作的調整,擬辦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的申請人應在召開公聽會前,以簡報格式呈現各章節的必要資訊,並同時附上意見書,以雙掛號寄發給更新單元範圍內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違建戶等)。 這項調整的來源是根據台北市政府在釋字解釋暫行作業程序第2條中的規定所做的,該條規定了申請人應如何向相關權利人傳遞概要資料及意見書。具體而言,該條規定擬辦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的申請人應使用簡報格式呈現必要資訊,並以雙掛號方式郵寄給更新單元範圍內的相關權利人。其中相關權利人包括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違建戶及其他已知利害關係人。 這項調整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向相關權利人提供充分的資訊,以便他們了解概要內容並能提出意見。透過提供資訊及意見書的方式,相關權利人可以更好地參與都市更新事業的規劃和決策過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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