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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以下簡稱概要)申請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舉辦公聽會者,應於召開公聽會前,將概要各章節之必要資訊以簡報格式呈現,併同陳述意見書,以雙掛號寄發予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違建戶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相關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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