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概要報核後,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函請申請人補正完竣者,由更新處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必要時,得由審議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後,提請審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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