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概要報後,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函請申請人補正完竣者,由更新處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必要時,得由審議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後,提請審議會審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