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第 5 條
五、本府核准概要,應將核准處分函連同已核准之概要內容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相關權利人,公告於本府、更新處、本市區公所、里辦公處公告牌,並刊登市府公報。 前項之概要內容,得以電子檔格式儲存於光碟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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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需要逐條釋義,但提供的文字中並未提及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第5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給出對該法規逐條釋義的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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