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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本府准概要,應將核准處分函連同已核准之概要內容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相關權利人,公告於本府、更新處、本市區公所、里辦公處公告牌,並刊登市府公報。 前項之概要內容,得以電子檔格式儲存於光碟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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