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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第 6 條

六、實施者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公聽會者,應於召開公聽會前,將計畫各章節之必要資訊以簡報格式呈現,併同陳述意見書,以雙掛號寄發予相關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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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第 6 條的要求,實施者在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前,應提供計畫的必要資訊以簡報格式呈現,並將陳述意見書與簡報同時以雙掛號郵寄給相關的權利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權利人能夠充分了解計畫內容並提出意見。 參考來源: 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第 6 條 https://lawdiscovery.justech.com.tw/Law/Criminal/Default/6E7C3E979F0F202B405893AAF792AAE1#SearchType=1&Default=1&HitStart=1&PageVisible=202581EC8578D16F8A7C64D2113D7AB9FA1674E1E6F2CEFC1EC1DBC63C77F2C623A93EB5E7ACD89A1AF5DA1BB4A6316E630B450B10808D0EB4145089641D23D29F30F6ADDDAA30C908FD2F4DD3882C104F0184E4AD4C5019EFFE1FBD4D91019D2323723F8FEEF2BE86CC374D436A4DBD01C083C8555F7D77A66F1AC244B25B9B45D2866923DDAE92C7597443788D62CB7C8115AFB6CDA2F18F39C79DB2727CB3E7BEDC61DD366EF5F44D138C22BDD933485E503863AA927F7BB81664F53960B5871D5F0A49FC7655296233E34AAACF7ADABE709E9E9DC57795FBA114E83784917A482A9E12FD7B995107F4F899D7560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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