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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實施者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公聽會者,應於召開公聽會前,將計畫各章節之必要資訊以簡報格式呈現,併同陳述意見書,以雙掛號寄發予相關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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