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舉辦公聽會者,應將計畫各章節之必要資訊以簡報格式呈現,併同陳述意見書,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相關權利人,並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告於本府、更新處、本市區公所、里辦公處公告牌,刊登本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另請各區公所協助發放公聽會傳單。 前項公聽會程序依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辦理。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