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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第 7 條

七、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舉辦公聽會者,應將計畫各章節之必要資訊以簡報格式呈現,併同陳述意見書,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相關權利人,並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告於本府、更新處、本市區公所、里辦公處公告牌,刊登本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另請各區公所協助發放公聽會傳單。 前項公聽會程序依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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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政府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的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以簡報格式呈現計畫的各個章節的必要資訊,並附上意見書,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送達相關權利人。此外,根據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公告應刊登在臺北市政府、更新處、本市區公所和里辦公處的公告牌上,也需在本府公報或新聞報紙上刊登三天,並請各區公所協助發放公聽會傳單。至於公聽會程序的具體內容與辦理方式,則依據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來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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