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舉辦公聽會者,應將計畫各章節之必要資訊以簡報格式呈現,併同陳述意見書,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相關權利人,並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告於本府、更新處、本市區公所、里辦公處公告牌,刊登本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另請各區公所協助發放公聽會傳單。 前項公聽會程序依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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