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本府核定計畫,應將核定處分函連同已核定之計畫內容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相關權利人,另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公告於本府、更新處、本市區公所、里辦公處公告牌,並刊登本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 前項之計畫內容,得以電子檔格式儲存於光碟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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