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第 8 條
八、本府核定計畫,應將核定處分函連同已核定之計畫內容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相關權利人,另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公告於本府、更新處、本市區公所、里辦公處公告牌,並刊登本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 前項之計畫內容,得以電子檔格式儲存於光碟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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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及的法規,臺北市政府在執行都市更新計畫時,應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第8條的規定辦理。根據此條規定,當政府核定計畫後,應將核定處分函和已核定的計畫內容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送達相關權利人,同時公告於政府、更新處、市區公所和里辦公處的公告牌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報紙三天。 此外,根據前項規定,計畫內容可以以電子檔格式儲存於光碟中。這意味著政府可以將計畫內容以數位化方式保存和傳遞,以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針對相關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以下法律法規作為參考資料,以更深入了解相關法條的內容、規定和應用方式: 1. 行政程序法 2. 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施行細則 3. 司法院解釋文書,特別是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內容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對臺北市政府在執行都市更新計畫時的核定和公告程序有更深入的了解,以確保其合法性和正確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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