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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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查保護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致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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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條法規是關於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和家事調查官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的倫理規範。根據該規範,這些官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因為性別、種族、地區、宗教、國籍、年齡、身體狀況、性傾向、婚姻狀況、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或者可能受到公眾批評或討論而影響自己的判斷力,從而產生偏見、歧視、不公平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上述官員在執行職務時,能夠客觀公正地處理案件,不受個人偏見或歧視的影響。它強調了這些官員應該以公眾利益和司法公正為導向,不應根據個人特徵或社會觀點對當事人進行不當的區別待遇。 這條規定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但根據該規定的原則,如果有一位調查保護官因為某個案件當事人的宗教信仰而對其有所偏見,採取不公平待遇的行為,則違反了這項規定。同樣地,如果一位少年保護官因當事人的政治關係而做出不適當的判斷,也違反了這項規定。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法第 1 條及第 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71
- 公眾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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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