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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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於審理案件需用通譯時,宜先選任現職通譯,於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得選任特約通譯。 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所遴聘之特約通譯因故均不能擔任職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協助指派熟諳該國語言人員擔任臨時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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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4條,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使用通譯時,應先選任現職通譯。如果現職通譯不合適或不足以應用時,則可以選任特約通譯。如果所選聘的特約通譯因故無法擔任職務或人數不足以應用時,法院可以根據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協助指派熟悉該國語言的人員擔任臨時通譯。 具體範例:如果法院在審理一個外國人案件時需要通譯,一開始可能會優先選任擁有經驗的現職通譯。但如果現職通譯因故無法出席或者不夠應用,法院可以選任特約通譯。若特約通譯的人選也有問題,法院可以向相關機關或單位求助,尋求臨時通譯的支援。
-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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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