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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第 3 條

三、法院審理案件時,宜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 前項情形,法院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如附件)之方式,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傳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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