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對於案情繁雜之案件,法院得選任二名以上之通譯,分為主譯及輔譯。 主譯傳譯時,輔譯應始終在庭,並專注留意主譯傳譯之正確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本沒有提到通譯作業規定第5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解釋。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