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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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應視實際開庭情形,酌定休息時間,避免通譯執行職務過勞而影響傳譯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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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6條,法院應根據實際開庭情形,酌情安排休息時間,以避免通譯因工作過勞而影響翻譯品質。具體而言,法院應根據庭審時的狀況和需要,合理安排通譯的休息時間,確保通譯人員能夠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以確保其精神狀態和翻譯品質不受影響。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庭審的公正性和效率,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該條款的參考來源可能是《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相關法規或文件,然而具體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因為該問題與通譯作業規定第6條的內容無關。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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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