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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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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應視實際開庭情形,酌定休息時間,避免通譯執行職務過勞而影響傳譯品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6條,法院應根據實際開庭情形,酌情安排休息時間,以避免通譯因工作過勞而影響翻譯品質。具體而言,法院應根據庭審時的狀況和需要,合理安排通譯的休息時間,確保通譯人員能夠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以確保其精神狀態和翻譯品質不受影響。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庭審的公正性和效率,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該條款的參考來源可能是《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相關法規或文件,然而具體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因為該問題與通譯作業規定第6條的內容無關。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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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 6 條規定:「六、法院應視實際開庭情形,酌定休息時間,避免通譯執行職務過勞而影響傳譯品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