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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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自備傳譯人員,法院為選任前,應主動瞭解該傳譯人員之身分、傳譯能力及其與受訊問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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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7條規定,在選任自備傳譯人員之前,法院應主動瞭解該傳譯人員的身分、傳譯能力和其與受訊問人之關係。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使用通譯的有效性和瞭解傳譯人員的可靠性。當事人或關係人若自備傳譯人員,法院應評估傳譯人員的資格和適用性,以確保正確的語言傳達和適當的溝通。舉例來說,當一名被告自備傳譯人員時,法院應詢問該傳譯人員的語言能力、專業背景以及其與被告之關係,以確保他們能夠準確地傳遞訊息且不存在任何利益衝突。
- 關係人名詞
- 訊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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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