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民眾進入本院檢大樓,經金屬探測門(器)偵測有金屬物品反應時,須接受安全檢查。 下列人員,經安全檢查人員同意,免予安全檢查: (一)裝有心律調節器、義肢或其他特殊狀況,不宜以金屬探測門(器)進行檢查之民眾,經主動告知安全檢查人員者。 (二)司法機關(含本院檢)員工及其他機關前來洽公人員,經出示識別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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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進入本院檢大樓,經金屬探測門(器)偵測有金屬物品反應時,須接受安全檢查。 下列人員,經安全檢查人員同意,免予安全檢查: (一)裝有心律調節器、義肢或其他特殊狀況,不宜以金屬探測門(器)進行檢查之民眾,經主動告知安全檢查人員者。 (二)司法機關(含本院檢)員工及其他機關前來洽公人員,經出示識別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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