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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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進入本院檢大樓,經金屬探測門(器)偵測有金屬物品反應時,須接受安全檢查。 下列人員,經安全檢查人員同意,免予安全檢查: (一)裝有心律調節器、義肢或其他特殊狀況,不宜以金屬探測門(器)進行檢查之民眾,經主動告知安全檢查人員者。 (二)司法機關(含本院檢)員工及其他機關前來洽公人員,經出示識別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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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當民眾進入本院檢大樓且金屬探測門(器)偵測到有金屬物品反應時,必須接受安全檢查。然而,有兩種情況下,經安全檢查人員同意之後,可以免予安全檢查。首先,當民眾身上裝有心律調節器、義肢或其他特殊狀況,不宜以金屬探測門(器)進行檢查時,只要民眾主動告知安全檢查人員即可免予安全檢查。其次,司法機關(包括本院檢查)的員工或其他機關前來洽公的人員,只要出示識別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也可以免予安全檢查。例如,一位司法機關的職員前往本院檢查辦理公務時,只需出示工作證明或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即可免予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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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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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