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第三點第一項所稱安全檢查之執行方式為: (一)由民眾自行取出口袋內所有物品,置於門口平台上,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二)攜帶手提袋、背包、行李箱等物品之民眾,應自行開啟封口,並逐一翻開內容物品,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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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點第一項所稱安全檢查之執行方式為: (一)由民眾自行取出口袋內所有物品,置於門口平台上,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二)攜帶手提袋、背包、行李箱等物品之民眾,應自行開啟封口,並逐一翻開內容物品,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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