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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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點第一項所稱安全檢查之執行方式為: (一)由民眾自行取出口袋內所有物品,置於門口平台上,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二)攜帶手提袋、背包、行李箱等物品之民眾,應自行開啟封口,並逐一翻開內容物品,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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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4條的規定,安全檢查的執行方式包括: (一)由民眾自行取出口袋內所有物品,置於門口平台上,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二)攜帶手提袋、背包、行李箱等物品的民眾,應自行開啟封口,並逐一翻開內容物品,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這些執行方式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機關的安全秩序和確保人員的安全。根據法院及檢察署的管理權限,他們有權制訂相關維護管理規範,以確保公物能夠順利使用並排除對公物管理使用的妨害。因此,在進入法院或檢察署時,民眾需要遵守安全檢查的要求,並配合檢查人員的指示。 參考資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4條。
- 台上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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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