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民眾攜帶下列各款物品之一者,安全檢查人員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檢大樓或命其離開: (一)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刀械,但有影響本院檢安全之虞者。 (二)於本院檢大樓秩序或莊嚴有影響者。 (三)攝(錄)影機或照相錄音器材。 (四)導盲犬以外之動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物品,安全檢查人員得視情況保管之,並登載於民眾物品保管登記簿,待民眾離去時簽收發還。 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刀械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毒品者,安全檢查人員應予以查扣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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