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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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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眾攜帶下列各款物品之一者,安全檢查人員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檢大樓或命其離開: (一)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刀械,但有影響本院檢安全之虞者。 (二)於本院檢大樓秩序或莊嚴有影響者。 (三)攝(錄)影機或照相錄音器材。 (四)導盲犬以外之動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物品,安全檢查人員得視情況保管之,並登載於民眾物品保管登記簿,待民眾離去時簽收發還。 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刀械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毒品者,安全檢查人員應予以查扣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攜帶以下物品之一的民眾可能被安全檢查人員禁止進入檢大樓或要求其離開: (一)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刀械,但有影響本院檢安全之虞者。 (二)於本院檢大樓秩序或莊嚴有影響者。 (三)攝(錄)影機或照相錄音器材。 (四)導盲犬以外之動物。 若民眾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的槍砲、彈藥、刀械,或者攜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毒品,則安全檢查人員應該將其查扣並移送檢察機關進一步偵辦。 請注意,我並沒有法律條文的完整版本,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舉例。以上僅為根據提供的資訊所能作出的簡要解釋。建議查閱相關法律條文以獲得更詳細和最新的資訊。

  • 攜帶名詞
  • 名詞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規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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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民眾攜帶下列各款物品之一者,安全檢查人員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檢大樓或命其離開: (一)非屬「槍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