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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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院檢執行職務人員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檢大樓或命其離開: (一)拒絕安全檢查者。 (二)以標語、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者。 (三)未經許可擅自攝影、錄影、照相、錄音者。 (四)暴行傷害或互毆者。 (五)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者。 (六)疑似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七)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者。 (八)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者。 (九)有其他妨害民眾出庭、洽公或影響本院秩序之不當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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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6條,當民眾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執行職務人員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檢大樓或命其離開: 1. 拒絕安全檢查。 2. 以標語、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進行陳情抗議或造勢。 3. 未經許可擅自攝影、錄影、照相、錄音。 4. 暴行傷害或互毆。 5. 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 6. 疑似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 7. 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8. 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 9. 有其他妨害民眾出庭、洽公或影響本院秩序之不當行為。 參考資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6條 (https://www.slcourt.gov.tw/chinese/Notices/Detail/67203b8f-7087-4b9a-af57-7f6c0d159eed)
- 陳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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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