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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民眾有本注意事項第六點各款之行為,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院檢得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民眾行為涉嫌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者,逕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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