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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10

十、審查庭案件之編號,於現行使用之案號字別前冠以「審」字(下稱「審」字案件);其分案事項由辦理法院自行決定。但分案方法如須修改相關電腦程式者,應先報請司法院同意。 審查程序終結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下稱分案報結要點)所定之報結要件者,按原分案號報結,不另分新案。 (二)不合分案報結要點所定之報結要件,而有進行言詞辯論審判程序之必要者,另分新案,原「審」字案件於審判系統傳輸新案案號及改分日期至統計系統時,註記為審查程序終結。 (三)依前款規定另分之新案,不另立卷宗,而於原卷宗加添新卷面,其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依分案報結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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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言詞辯論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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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審查庭案件之編號,於現行使用之案號字別前冠以「審」字(下稱「審」字案件);其分案事項由辦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