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 第 9 條
九、候補法官不宜辦理審查庭事務。 審查庭庭長、法官辦理事務類型及是否兼辦其他事務,應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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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九、候補法官不宜辦理審查庭事務。 審查庭庭長、法官辦理事務類型及是否兼辦其他事務,應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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