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 第 8 條
八、審查庭就分受案件除依前二點情形辦理外,應移由審理(判)庭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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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八、審查庭就分受案件除依前二點情形辦理外,應移由審理(判)庭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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