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民事審查庭法官,就分受事件依其審級處理下列各款事項: (一)民第二百四十九條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及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四項之事項。 (二)應諭知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和解、調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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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事審查庭法官,就分受事件依其審級處理下列各款事項: (一)民第二百四十九條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及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四項之事項。 (二)應諭知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和解、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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