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 第 7 條
七、民事審查庭法官,就分受事件依其審級處理下列各款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及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四項之事項。 (二)應諭知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和解、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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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七、民事審查庭法官,就分受事件依其審級處理下列各款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及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四項之事項。 (二)應諭知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和解、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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