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 第 12 條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案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依分案報結要點規定辦理。 審查庭辦理案件之管考,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現行方式辦理。但司法院於必要時,得督促案件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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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案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依分案報結要點規定辦理。 審查庭辦理案件之管考,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現行方式辦理。但司法院於必要時,得督促案件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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