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 第 3 條
三、第一類法院就刑事案件應實施案件流程管理。但法院認實施有窒礙難行,或無實施必要,敘明具體事由,報經司法院同意後,得不予實施。 第一類以外法院得由法官會議議決後就刑事案件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各法院得由法官會議議決後就民事事件實施案件流程管理。 經法官會議議決後實施案件流程管理之法院,應陳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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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