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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審查庭所辦理之刑事案件,除經法官會議議決外,不包括下列案件:(一)社會矚目之案件。 (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 (三)人犯隨案移審之案件。 (四)醫療、性侵害之案件。 (五)應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處理卷證之案件。 (六)簡易案件。 (七)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強制辯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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