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審查庭所辦理之刑事案件,除經法官會議議決外,不包括下列案件:(一)社會矚目之案件。 (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 (三)人犯隨案移審之案件。 (四)醫療、性侵害之案件。 (五)應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處理卷證之案件。 (六)簡易案件。 (七)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強制辯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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