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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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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高等法院院長呈請司法行政派為審判官,以荐任待遇。 一、依法有司法官資格者。 二、經審判官考試及格,並訓練期滿者。 三、曾經承審員考試及格,或各省司法委員承審員考試及格,領有覆核及格證書者。 四、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領有畢業證書,經高等考試及格者。 五、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領有畢業證書,並辦理法院紀錄事務,或司法行政事務三年以上,曾經報部有案,成績優良者。 六、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領有畢業證書,曾任承審員或幫審員審判官審理員司法委員二年以上,或連同辦理法院紀錄事務司法行政事務合計在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資格核派之審判官任職滿二年,成績優良者,由高等法院院長臚列成績,呈報司法行政部,得以推事或檢察官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5條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由高等法院院长呈请司法行政部核派为審判官,并授予荐任待遇: 1. 按法律具备司法官资格的人员。 2. 经过审判官考试合格,并完成培训期满的人员。 3. 曾经经历陪审员考试合格,或各省司法委员陪审员考试合格,并持有复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4. 修学法律学科三年以上,持有毕业证书,并通过高等考试的人员。 5. 修学法律学科三年以上,持有毕业证书,并在法院记录事务或司法行政事务上工作三年以上,并且有过部门备案,成绩优良的人员。 6. 修学法律学科三年以上,持有毕业证书,并曾任陪审员或助审员、审判官、审理员、司法委员至少二年以上,或加上处理法院记录事务和司法行政事务总计三年以上,并且成绩优良的人员。 依据前述第二款至第六款条件核派为審判官并任职满两年且成绩优良的人员,由高等法院院长按照成绩列为表决,并呈报司法行政部,可以任命为推事或检察官。

  • 司法行政名詞
  • 名詞
  • 錄事名詞
  • 推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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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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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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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第 5 條規定:「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高等法院院長呈請司法行政部核派為審判官,以荐任待遇。 一、依法有司法官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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