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縣司法處置書記官,掌理紀錄編案文牘統計及其他事務,有二人以上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前項書記官,由高等法院委派。 書記官任用標準,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6條,縣司法處的書記官負責紀錄編案文牘統計及其他事務。如果有兩人以上,則需指定一人為主任書記官。這些書記官由高等法院委派。書記官的任用標準則由司法行政部定。具體的任用標準可參考司法行政部的相關文件。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