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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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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置檢驗員執達員錄事庭丁司法警察。 前項檢驗員由高等法院甄選派充,執達員、錄事、庭丁、司法警察由主任審判官或審判官派充或雇用之,並將名額呈報高等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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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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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錄事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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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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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第 7 條規定:「縣司法處置檢驗員執達員錄事庭丁司法警察。 前項檢驗員由高等法院甄選派充,執達員、錄事、庭丁、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