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原法院或檢察官所為之裁判、命令或處分,依當時法令,應送達而未送達者,於案件接收後,補行送達,其依當時法令不送達者,毋庸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無法得知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10條的內容。
- 裁判名詞
- 法令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