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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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訴訟行為之期間,依當時法令之規定,於案件接收時,尚未屆滿者,自接辦之法院布告辦公之翌日起,依現行法所定期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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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11條,這條規定是關於訴訟行為之期間的規定。根據當時的法令,如果案件接收時尚未屆滿訴訟行為的期間,則從接辦案件之法院作出布告辦公的翌日起,依照現行法所定的期間重新起算。 參考資料:《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 訴訟行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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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