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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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院所為命負擔訴訟費用,及對於證人、鑑定人、通譯、所為科罰或命賠償費用之裁判,於事件接收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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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9 條》規定,原法院對於訴訟費用、證人費用、鑑定人費用、通譯費用或科罰、命賠償費用的裁判,在案件被新的法院接收後失去效力。這表示,原先的法院所做出的這些裁判,在案件接收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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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