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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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院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所簽之召喚狀、勾引狀、勾留狀或逮捕狀,於案件接收後,失其效力。但被告所受之羈押日數,於適用刑法第四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時,仍算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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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8條規定,原法院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所簽之召喚狀、勾引狀、勾留狀或逮捕狀,在案件轉介給另一個法院後,將失去其效力。然而,被告所受到的羈押日數,在適用刑法第46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08條時,仍然會被納入計算。 參考資料:《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範例:如果在一個刑事案件中,原先的法院透過召喚狀將被告傳喚到法院接受審判。然而,由於案件的相關原因,該案件被轉介給另一個法院處理。根據第8條的規定,轉介後原先法院簽發的召喚狀失去效力,新的法院將需要重新發出召喚狀。但被告在轉介前所經歷的羈押日數,在判決時仍然會被納入計算,以便適用後續相關法條的規定。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逮捕名詞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第一百零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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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