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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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或指定之辯護人,於案件接收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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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7 條規定,選任或指定的辯護人,於案件接收後,失其效力。這意味著在刑事案件接收後,如果已經有選任或指定的辯護人,其地位和職能會解除或無效。這可能是因為案件接收後,法院可能認為原先選任或指定的辯護人不再適任或有其他原因而解除其地位。此條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確保被告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具有符合正當程序的辯護權利,並避免干涉選任或指定辯護人的自由。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補充這一條規定。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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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