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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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經原上級法院依當時法令之規定合併管轄者,仍由接辦之上級法院合併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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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6條,當兩個以上的不同級法院所管轄的案件相牽連並被上級法院依當時法令之規定合併管轄時,仍由承辦該案件的上級法院進行合併審判。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歧異,以保持訴訟經濟性和裁判一致性。這意味著即使兩個案件原本由不同的法院審判,但如果合併管轄的案件相牽連,則由承辦該案件的上級法院進行合併審判。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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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