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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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其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當時法令所為之裁判、命令、處分或其他訴訟行為,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仍有其效力,訴訟關係人向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為之訴訟行為亦同。但關於刑事補償之請求及決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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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5條規定,原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其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作出的裁判、命令、處分或其他訴訟行為,在當時法令下仍然有效力。訴訟關係人對於這些訴訟行為,可以向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提出相應的訴訟行為或請求。但是,關於刑事補償的請求和決定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最新版本的臺灣法律資料庫,可查詢相關法令和相關判例。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法令名詞
- 裁判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刑事補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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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