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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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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其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當時法令所為之裁判、命令、處分或其他訴訟行為,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仍有其效力,訴訟關係人向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為之訴訟行為亦同。但關於刑事補償之請求及決定,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5條規定,原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其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作出的裁判、命令、處分或其他訴訟行為,在當時法令下仍然有效力。訴訟關係人對於這些訴訟行為,可以向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提出相應的訴訟行為或請求。但是,關於刑事補償的請求和決定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最新版本的臺灣法律資料庫,可查詢相關法令和相關判例。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法令名詞
  • 裁判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刑事補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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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原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其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當時法令所為之裁判、命令、處分或其他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