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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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之案件,依左列各款定其接辦之法院。 一、繫屬於原地方法院單獨部及合議部之第一審者,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其繫屬於原地方法院之豫審中者亦同。 二、繫屬於原地方法院合議部或高等法院覆審部之第二審者,由高等法院為第二審。 三、繫屬於原高等法院上告部之第一審兼終審者,由高等法院為第一審,其繫屬於原高等法院上告部之豫審中者亦同。 四、繫屬於原高等法院上告部之終審者,由最高法院為第三審。 偵查未結之案件,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由該管法院之檢察官接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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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3條,接收之案件依照以下款項定其接辦法院: 1. 繫屬於原地方法院單獨部及合議部之第一審案件,由地方法院擔任第一審。若案件繫屬於原地方法院之豫審中者,也由地方法院審理。 範例:在原地方法院進行單獨或合議審判的一審案件,例如一起搶劫案,將由地方法院負責審理。 2. 繫屬於原地方法院合議部或高等法院覆審部之第二審案件,由高等法院擔任第二審。 範例:在原地方法院合議部或高等法院覆審部進行的二審案件,例如上訴或覆審程序,將由高等法院負責審理。 3. 繫屬於原高等法院上告部之第一審兼終審案件,由高等法院擔任第一審。若案件繫屬於原高等法院上告部之豫審中者,也由高等法院審理。 範例:在原高等法院上告部進行的一審兼終審案件,例如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將由高等法院負責審理。 4. 繫屬於原高等法院上告部之終審案件,由最高法院擔任第三審。 範例:在原高等法院上告部進行的終審案件,例如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將由最高法院負責審理。 尚未完成偵查的案件,按照前述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進行,由該管法院的檢察官接收辦理。 範例:一起尚未完成偵查的案件,例如謀殺案,將由該管法院的檢察官接收辦理。
- 繫屬名詞
- 覆審名詞
- 偵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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