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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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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接收前,經宣告刑之執行猶豫或為假出獄處分者,以有刑法第七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所定之情形為限,得撤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提供的法規資料,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30 條規定,當案件接收前,經宣告刑且執行猶豫或假出獄處分的情況下,只有在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所定情形的情況下,法院才能撤銷該刑罰。 這表示宣告刑罰的執行暫停或假釋中,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所規定的條件,法院可以撤銷原先宣告的刑罰。 這個條文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但我們可以參考刑法第七十五條和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來了解情況。

  • 宣告名詞
  • 第七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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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30 條規定:「案件接收前,經宣告刑之執行猶豫或為假出獄處分者,以有刑法第七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所定之情形為限,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