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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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接收前,經宣告刑之執行猶豫或為假出獄處分者,以有刑法第七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所定之情形為限,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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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提供的法規資料,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30 條規定,當案件接收前,經宣告刑且執行猶豫或假出獄處分的情況下,只有在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所定情形的情況下,法院才能撤銷該刑罰。 這表示宣告刑罰的執行暫停或假釋中,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所規定的條件,法院可以撤銷原先宣告的刑罰。 這個條文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但我們可以參考刑法第七十五條和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來了解情況。
- 宣告名詞
- 第七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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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