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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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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之免其刑之執行,第二十八條之折算標準,第三十條之撤銷宣告或處分,第三十二條之定其執行刑,由執行該案裁判之檢察官聲請所屬法院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33條,免其刑之執行、折算標準、撤銷宣告或處分以及定其執行刑等事項,應由執行該案裁判之檢察官向所屬法院提出請求並聲請裁定。這些事項的決定權由法院裁定,以便執行相應的刑罰或採取適當的處理措施。根據法律的規定,檢察官需要向法院提出相關的聲請,才能進行相應的決定。具體的例子可能包括檢察官要求免除刑罰的執行、根據特定的折算標準將刑期轉換為其他形式的刑罰、撤銷先前的宣告或處分、以及確定執行刑罰等。

  • 撤銷名詞
  • 宣告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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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33 條規定:「第二十六條之免其刑之執行,第二十八條之折算標準,第三十條之撤銷宣告或處分,第三十二條之定其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