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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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即時處理危機事件,俾能迅速、有效妥適處理危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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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的第2條,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即時處理危機事件,以便能夠快速、有效地妥善應對危機情況。該程序的制定旨在確保法院在危機事件發生時能夠迅速做出適當的應對措施。這意味著當危機發生時,智慧財產法院將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法院能夠迅速、有效地應對危機情況。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的第2條規定,該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即時處理危機事件,從而能夠快速、有效地妥善應對危機情況。這意味著當危機發生時,智慧財產法院將採取及時的處理措施,以確保能夠迅速、有效地應對危機情況。該程序的制定旨在保護危機事件中的當事人和公共利益,確保危機事件的審判程序是公正、合法和迅速的,同時維護當事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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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