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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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作業程序所稱危機事件包括: 一、偶突發、危安事件:人民團體陳情抗議事件、機關收受危險物品、社會爭議性及重大社會矚目案件開庭等。 二、火警、意外事件: 機關火警、民眾來院開庭兩造聚眾圍堵及互起衝突。 三、天然災害事件:含風災、水災、地震等及其他重大災害。 四、其他經認定足以危害機關安全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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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第3條,危機事件包括偶發的、危險的事件、火警和意外事件、天然災害事件,以及其他經認定足以危害機關安全的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包括人民團體的陳情抗議、機關收到危險物品、社會爭議性和引起重大社會關注的案件開庭、機關火警、民眾在法院開庭時聚集並發生衝突,以及風災、水災、地震等天然災害事件。在這些事件中,智慧財產法院需要進行危機處理,以確保機關的安全和順利運作。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https://www.ipc.gov.tw/FileBrowser/CourtProcedure/courtProcedure001.pdf
- 陳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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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