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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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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作業程序所稱危機事件包括: 一、偶突發、危安事件:人民團體陳情抗議事件、機關收受危險物品、社會爭議性及重大社會矚目案件開庭等。 二、火警、意外事件: 機關火警、民眾來院開庭兩造聚眾圍堵及互起衝突。 三、天然災害事件:含風災、水災、地震等及其他重大災害。 四、其他經認定足以危害機關安全之事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第3條,危機事件包括偶發的、危險的事件、火警和意外事件、天然災害事件,以及其他經認定足以危害機關安全的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包括人民團體的陳情抗議、機關收到危險物品、社會爭議性和引起重大社會關注的案件開庭、機關火警、民眾在法院開庭時聚集並發生衝突,以及風災、水災、地震等天然災害事件。在這些事件中,智慧財產法院需要進行危機處理,以確保機關的安全和順利運作。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https://www.ipc.gov.tw/FileBrowser/CourtProcedure/courtProcedure001.pdf

  • 陳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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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第 3 條規定:「參、本作業程序所稱危機事件包括: 一、偶突發、危安事件:人民團體陳情抗議事件、機關收受危險物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