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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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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危機處理小組組織架構:(組織成員及責任分工詳如附件一) 一、召集人:行政庭長(或院長指定人員)。 二、總幹事:書記官長。 三、業務處理組:由危機事件相關科室組成。 四、業務支援組:本院各庭庭長、審判長、書記處。 五、安全維護組:法警室。 六、資料蒐集組:政風室。 七、總務組:總務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第4條規定了危機處理小組的組織架構,其中包括以下成員及其責任分工: 1. 召集人:行政庭長(或院長指定人員)。根據附件一的詳細規定,召集人負責協調及組織危機處理小組的工作。 2. 總幹事:書記官長。總幹事負責協助召集人,並提供必要的支援。 3. 業務處理組:由危機事件相關科室組成。請注意,具體的組成成員及其責任分工詳細內容見附件一。這個組成員負責處理與危機事件相關的業務。 4. 業務支援組:由本院各庭庭長、審判長、書記處組成。這個組成員負責提供必要的業務支援工作。 5. 安全維護組:由法警室組成。安全維護組負責確保危機處理過程中的安全。 6. 資料蒐集組:由政風室組成。這個組成員負責蒐集相關資料,以支援危機處理工作。 7. 總務組:由總務科組成。總務組負責提供必要的總務支援,以確保危機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以上是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第4條的規定,其參考資料是法院的內部文件及組織架構。在具體執行時,該法條所列的各個組成員和責任分工可能會有所調整,具體以法院的實際情況為準。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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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第 4 條規定:「肆、危機處理小組組織架構:(組織成員及責任分工詳如附件一) 一、召集人:行政庭長(或院長指定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