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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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危機事件處理原則 一、平日應確定事件處理程序及任務編組,並配合安全教育演練純熟,以備不時之需。 二、注意處理之安全性、時效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以使機關同仁及民眾之傷害減至最低。 三、重大危機事件發生時,本院同仁除立即報告機關首長及協調有關業務單位或治安機關協助處理外,並應迅即通報法警室、政風室。政風室併向上級單位反應。 四、為統一對外提供正確資訊,除發言人外,所有人員不得私自對外發言。 五、事件處理後,應將事件全案加以彙整、分析、存檔備查,並做工作檢討,以加強預防工作,避免類似事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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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第 6 條規定了危機事件處理的原則,包括確定處理程序和任務編組、注意處理的安全性、時效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及時報告機關首長和相關單位、統一對外提供正確資訊、彙整、分析、存檔備查並做工作檢討。 這些原則的目的是確保智慧財產法院在危機事件發生時能夠迅速且有效地處理,保護機關同仁和民眾的安全,並確保處理過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時,要求所有人員不得私自對外發言,以確保對外提供正確一致的資訊。 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舉出例子,但這些原則是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的指導原則,旨在加強預防工作並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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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