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柒、「危機處理小組」之運作 一、危機發生前: (一)危機調查與預測。 (二)建立危機早期預警指標與系統。 (三)危機辨認與認知。 (四)危機處理小組建置。 (五)相關資源調查與整備。 (六)危機處理計畫擬定。 (七)演練與訓練。 (八)持續檢討與改善。 二、危機發生時: 針對當前的危機,基於時間最短、損失程度最低及動支資源最少的理念,有計畫、有步驟的施行有效與確實的對策和行動。 三、危機結束後: 側重於應以何種手法挽救損失、制定與施行回復的措施與方案,並對此次危機的再發防止、經驗學習與相似風險的對策平行展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第7條的內容,這一條規定了"危機處理小組"在危機發生前、危機發生時和危機結束後的運作內容。 在危機發生前,危機處理小組需要進行危機調查與預測、建立危機早期預警指標與系統、危機辨認與認知、危機處理小組的建置、相關資源調查與整備、危機處理計畫的擬定、演練與訓練,以及持續檢討與改善。 在危機發生時,危機處理小組需根據當前的危機情況,根據時間短、損失低、動支資源少的理念,有計劃地實施有效和確實的對策和行動。 在危機結束後,危機處理小組重點在於制定和實施挽救損失、回復措施和計劃,並同時進行再發防止、經驗學習以及相似風險的對策。 根據參考資料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2條和第3條,智慧財產法院是獨立的專門法院,負責審理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案件,其組織和運作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智慧財產法院危機處理作業程序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