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囑託於外國為送達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交郵務機構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時,應送達之文書及送達證書需附譯本各一份。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關於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 囑託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之國家送達訴訟文書者,應依所簽訂之協定辦理(例如越南送達文書譯本需附一式二份)。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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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囑託於外國為送達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交郵務機構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時,應送達之文書及送達證書需附譯本各一份。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關於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 囑託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之國家送達訴訟文書者,應依所簽訂之協定辦理(例如越南送達文書譯本需附一式二份)。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