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翻譯費數額,以中文字數計算,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翻譯為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未滿百字者,均按百字計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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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翻譯費數額,以中文字數計算,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翻譯為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未滿百字者,均按百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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