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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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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翻譯費數額,以中文字數計算,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翻譯為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未滿百字者,均按百字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第4條,翻譯費數額是根據中文字數計算的。如果是翻譯為英文或日文,每百字收取新臺幣350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每百字收取新臺幣450元;翻譯為其他外國文字,每百字收取新臺幣650元;如果不足一百字,則按照一百字計算。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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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第 4 條規定:「四、翻譯費數額,以中文字數計算,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