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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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訴訟文書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翻譯後提出於本院者,承辦書記官應檢附待翻譯之訴訟文書,通知當事人限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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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第7條,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翻譯訴訟文書後,需提出給本院,並且承辦書記官應附上待翻譯的訴訟文書,通知當事人在限期內處理。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
- 訴訟文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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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