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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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性騷擾申調會調查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事件,應簽請主任委員同意後備查,並應即移送臺北市政府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決定受理之申訴事件,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適當人員協助。並應自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及其他權益,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性騷擾申調會評議。 (三)性騷擾申調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四)性騷擾申調會開會時,應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便其申請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專業人士或與案情相關人員協助或列席說明。 (五)本院調查性騷擾申訴事件,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者,本院應通知臺北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三十條辦理。 (六)性騷擾申訴事件經評議成立時,並得作成懲處或命被申訴人以書面保證不得再有類似行為發生或其他處理事項之建議。評議結果應簽陳院長核定後,移請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其他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性騷擾申調會依性騷擾防治法所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移送臺北市政府審議: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訴人、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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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0條,申訴案件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合規定的程序且無法通知補正,或已經收到通知但逾期未補正。 (二)非本人的代理人代替本人提出申訴。 (三)對於同一事由已經經過申訴議決後,再次提起申訴。 (四)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提供真實姓名。 (五)對於不屬於性騷擾範圍的事件提出申訴。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0條
- 性騷擾名詞
- 調查程序名詞
- 申訴名詞
- 業名詞
- 適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懲處名詞
- 核定名詞
- 性騷擾防治法法規
- 案由名詞
- 證人名詞
- 物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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